结算业务介绍
★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信用社不垫款。
★特殊结算业务介绍:
“天地对接”电子联行业务 是我县金融机构中跨行资金汇划速度最快的联行业务,通汇点之间12小时之内入帐,是各企事业单位办理跨行电汇的最佳选择。
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业务 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近2000家信用联社及信用社网点联通,资金汇划24小时之内入帐,并可办理“凭证自带”,相当于信用社系统自己的“汇票”。
★票据的付款时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4)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票据的挂失止付:
(一)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二)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签发空头、印鉴不符、密码错误的支票的处罚: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服务监督及业务咨询电话:28940553 敬请垂询!
心贴心的服务 手握手的承诺 农村信用社是您真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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