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小额信贷拓宽农户融资渠道 2009-07-14

    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农村资金需求迅速增长,但农村有限的金融资源大量流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在此背景下,作为金融扶贫重要手段的小额信贷受到更多关注。

    日前,人民银行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2518.6亿元,同比增长17.5%,增速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农户联保贷款余额为2006.3亿元,同比增长33.6%,增速同比增加13.4个百分点——在这一成绩的背后,是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小额信贷工作的不懈努力。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拓宽农户融资渠道。为缓解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1999年,人民银行推动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试点,并于2002年在农村信用社全面推广此项业务。2002年4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一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由农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二是要在已经核定的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内,严格按照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三是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并根据农民申贷意愿,结合不同的资金使用用途确定单笔贷款期限。四是要因地制宜确定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用途。

    人民银行还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2001年,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精神,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等部门制定了《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给贫困地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财政对这部分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的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农户脱贫。为了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率,自2004年开始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先后开展了扶贫贴息贷款“到户贷款”改革试点和“项目贷款”改革试点。2008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将扶贫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省(其中到户贷款的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将扶贫贷款由实行固定利率(3%),改为固定贴息利率,其中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与此同时,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三农”融资渠道,也成为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8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其中强调,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此外,人民银行还积极推动发展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为共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2009年5月26日,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发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

    实践证明,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当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尚处起步阶段,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对于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起着重要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人民银行推动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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