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农村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请示已获得原则同意 2010-03-15

    3月4日,据某部委消息人士透露“三项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请示已经上报国务院,并获得原则同意,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出台税收扶持政策。”

    这项题为《关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报告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合力撰写,主要针对小额贷款或农村金融机构的三类业务收入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具体内容为,其一,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
 
    其二,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其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三,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对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90%的比例减计收入。

    “如此大力度、大范围的税收减免近年来还属首次,政府对小企业、农村金融的支持今年尤为明显。”这位消息人士表示。

    在此之前,我国推出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多为一定程度的定向费用补贴、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

    刘克崮最早提出 “草根经济”、“草根金融”概念。他本次提出的政策建议包括,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对主要从事草根金融业务的机构减征营业税;对所有金融机构一定额度下的农户贷款业务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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