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推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融资体系 2010-04-19

    今年3月份天津市正式发布《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打造北方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融资体系。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市场定位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号召,立足于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帮助在公众中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实现我行在风险可控下的业绩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现行规章制度,我行日前出台了《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系统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积极推动我市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形成品牌运作和信贷支持的良性互动,促进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产权,为企业融资增添了新途径。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为生产经营需要,以其自己拥有的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从我行取得贷款的融资业务。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质押可以作为贷款的唯一担保方式,也可以与其他保证、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手段组合使用。

    《暂行办法》对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率以及贷款金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具备我行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唯一的合法所有人;借款人必须具有三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连续盈利记录,且对用于质押的商标具有一年(含)以上的运营经历,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范;按照我行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后,借款人信用等级必须在AA级(含)以上。

    用于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有效注册商标;仅限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与注册范围相一致;原则上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天津市著名商标,且在被认定后使用时间最少为两年(含);商标在贷款到期后的有效期不低于两年(含);借款人在同一类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必须同时办理质押登记。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率按照如下原则确定:以天津市著名商标出质的,质押率不高于30%(含);以中国驰名商标出质的,质押率不高于50%(含)。

    贷款金额的确定须符合以下规定:借款人以天津市著名商标专用权出质,且为唯一贷款担保措施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借款人以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出质,且为唯一贷款担保措施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借款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同时还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资信状况、现有负债水平、生产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可靠性及整体担保情况确定,但是与商标专用权质押相对应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前述标准。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应经我行认可的具有商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应采用收益现值法。在对商标的预期收益进行估算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商标的市场影响力、稳定性、所处行业的经济状况、辐射范围以及法律保护程度。

市场研发部  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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