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2018-09-20

  国务院第64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概要如下:

  一: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交易(以下简称涉外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不论是用人民币或是外币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原则。

  三:申报方式:一是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申报,二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情况,三是接受国际收支统计专项调查。

  四:申报主体: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其中,中国居民具体包括: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交易资金收付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自管或代理客户进行涉外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的交易商,提供涉外交易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境内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以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境内个人。

  五: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过程所涉及的各类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密保密,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六:法律责任:申报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等如违反保密原则,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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