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 2022-11-0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以案说险

典型案例(一)

  A:高收益投资产品,高收益投资产品,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B:高收益产品?我和“高富帅”只差一个“富”,去看看。

  A:小伙子,来看看我们这款产品“致富通”,收益可是相当高,名额有限的,再犹豫就没有了呀。

  B(打电话给爱人):老婆,赶紧给我赚钱,我要投资“致富通”,收益可观,比一般理财产品都高。

  C(B爱人):高收益?你清楚产品投诉方向和风险等级吗?资金用途是什么?

  B:我不知道啊,老板没有和我介绍这些。

  C:一定要谨记,购买金融产品,重点关注产品信息、收益和风险等级,作为客户我们要及时行使知情权,机构老板也有义务告知你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典型案例(二)

  A:刷信用卡消费5500元。

  B:尊敬的客户您好,现在查询到您信用卡账单为5500元,可为您办理分期业务,有助于提高您的额度,同时能缓解您的还款压力,请问是否需要办理?

  A:可以,办理分期。

  随后A第一个月还款1000,第二个月还款1200,第三个月还款1300。

  A:拨打客服热线,喂,请问我的信用卡怎么越还钱越多呢?

  C(客服):您好,先查询到您之前开通了“好分期”分期付款。

  A:我只是说对账单进行分期,但是并没有要求开通“好分期”业务。

  C:我们这款自动消费分期业务签约绑定后,无需每次申请,您每次有单笔达到分期金额的消费,均会被自动分期。

  温馨提示:该商业银行就办理业务时未清楚确认办理意愿便为其办理自动分期功能,且授权了分期手续费,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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