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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无社保)
健康险
趸交
1年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本产品无犹豫期。
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2)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7.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7.28)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9)、空中运动(见7.30)、攀岩(见7.31)、探险(见7.32)、摔跤、武术(见7.33)、特技表演(见7.3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7.35),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36)、性病、特定传染病(见7.37)、精神疾病(见7.38);
(14)战争(见7.39)、军事冲突(见7.40)、暴乱(见7.41)、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6)遗传性疾病(见7.4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43);
(17)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因医疗事故(见7.44)导致的医疗费用;
(20)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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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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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兑付、投资及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本产品无犹豫期。
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2)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5);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7.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7.28)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29)、空中运动(见7.30)、攀岩(见7.31)、探险(见7.32)、摔跤、武术(见7.33)、特技表演(见7.3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7.35),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36)、性病、特定传染病(见7.37)、精神疾病(见7.38);
(14)战争(见7.39)、军事冲突(见7.40)、暴乱(见7.41)、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6)遗传性疾病(见7.4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43);
(17)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因医疗事故(见7.44)导致的医疗费用;
(20)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1)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人保寿险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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