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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瑞一生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男性:出生满28日至66周岁;女性: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条款的“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犹豫期”、“第二十九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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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瑞金生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男性:出生满28日至69周岁;女性:出生满28日至73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条款的“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犹豫期”、“第三十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公司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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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添宝两全保险 人寿险 趸交 6年、8年、10年 男性:18周岁至69周岁;女性:18周岁至72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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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悦享年年年金保险 年金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给付“生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不超过给付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4    自动垫交”、“4.5    保单贷款”、“4.7    效力中止与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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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花样年华终身寿险(A款)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险条款中除“3.1    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4    保单贷款”、“7.5    转换年金权益”、“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6    未还款项”、“脚注    17    利息”、“脚注    19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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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岁悦鎏金年金保险 年金险 趸交、期交 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当日),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减额交清”、“7.4    保单贷款”、“8.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6    未还款项”、“脚注    11    意外伤害”、“脚注    16    利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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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花样年华终身寿险 人寿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本合同保险条款中除“3.1    责任免除”外,还有一些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4    保单贷款”、“7.5    转换年金权益”、“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6    未还款项”、“脚注    10    意外伤害”、“脚注    21    利息”、“脚注    23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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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福享一生养老年金保险 年金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2.乐养年金
3.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款“2.7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4    自动垫交”、“4.5    保单贷款”、“4.7    效力中止与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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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佑享一生养老年金保险 年金险 趸交、期交 终身 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2、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款“2.7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4    自动垫交”、“4.5    保单贷款”、“4.7    效力中止与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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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鼎鑫99两全保险 人寿险 趸交 5年、6年 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款“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单贷款”、“4.4    效力中止与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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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基石恒固」年金保险C0款 年金险 趸交、期交 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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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或3年交,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交,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度应交保险费×已交费年期数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3.2条“宽限期”、第3.3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4.2条“保险事故通知”、第    5.1    条“犹豫期”、第5.2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6.2条“保险单借款”、第6.3条“保险费的垫交”、第6.4条“减额交清”、第7.4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8    条“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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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1.4犹豫期”、“1.6    联系方式变更”、“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    “4.4    自动垫交”、“4.5    保单贷款”、“4.9    效力中止与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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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稳利」两全保险C0款 人寿险 期交 8年 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5日。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2.2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3.2条“宽限期”、第3.3    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4.2条“保险事故通知”、第5.1条“犹豫期”、第5.2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6.2条“保险单借款”、第6.3条“保险费的垫交”、第6.4条“减额交清”、第7.4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8条“名词释义”、附表“全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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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财富安心A款(尊享版)护理保险 健康险 趸交、期交 终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更多 本产品由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天津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本产品风险等级:R1低风险
适宜购买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及以上
犹豫期提示:16日。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二、一般护理保险金
三、护理关爱保险金
四、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五、疾病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及乘坐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    “3.2    保险事故通知”、“5.1    合同效力中止”、“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10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13    观察期”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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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提示:16日。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二、一般护理保险金
三、关爱护理保险金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

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及乘坐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3.2    保险事故通知”、“5.1    合同效力中止”、“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10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13    观察期”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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