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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及其公示系统
2009/7/21 17:24:15

    应收账款质押这项业务对于我们来说是新鲜的、陌生的,但是在很多南方的城市,这项业务已经开展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它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都是非常有帮助的,特别是当《物权法》颁布后,它的运用成为必然,同时也是银行利润的另一重要来源。

    首先,要明晰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这里的应收账款不是会计学意义上的,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简单的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人总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既包括现在产生的收益,也包括未来可能的收益。它的范围非常广泛: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此范围还在不断的扩大当中,其中已经有一些范围涉及到我行现有的业务了,比如说公路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出租权利等。

    那么,追根溯源,使得这项业务运用到实际中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那咱们就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说起。《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获得通过,这部法律的起草到通过耗时将近10年,其对动产担保制度做了历史性的突破,如第180条的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抵押”;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280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3条和228条的权威性规定首先为应收账款质押找到了最好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将有法可依,而且必须经过登记方才设立,否则不产生任何效力,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作为其法定的登记机构。于是,人总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及如何进行登记。

    按照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惟一、法定的登记机构。因此,人总行征信中心在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权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要件,才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另外,查询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可以获得某个出质人特定应收账款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有效避免交易风险。而且,按照法律优先权的原理,如果登记在先,一旦进入到执行程序,就会先满足登记在先债权人的权益,后登记的债权人只能享受到部分或者干脆无法得到权益保障,这就是为什么征信中心一定要大力推进此系统建设的原因。在国外,基本上都有统一的动产登记机构。在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登记机构,动产登记主要集中在工商局、国债部门、公路局等等。而应收账款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需要考察债务人的资信情况,这只有征信中心做得到。

    目前,天津范围内开通这项系统的金融机构并不多,一方面是我们的认知度还不够,另外一方面说明我们的融资方式还比较传统,交易还不够活跃,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还很不够。其实,目前我行已经有一些业务涉及到了,作为有法律背景支持的一种动产担保制度和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及其系统的推广及运用,将是十分必要了。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杨洪亮